
裁判文书出错,伤不起!
众所周知,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是审判机关阐明案件的审理过程,揭示案件的实际情况,申明法理、情理和社会正义,宣示法律的精神、书写公平正义的载体。当事人看裁判文书知道案件的审理结果,靠
众所周知,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是审判机关阐明案件的审理过程,揭示案件的实际情况,申明法理、情理和社会正义,宣示法律的精神、书写公平正义的载体。当事人看裁判文书知道案件的审理结果,靠裁判文书来衡量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裁判文书的执行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裁判文书有瑕疵或出现错误,无论对当事人还是法官来说,都是伤不起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漏洞百出,错字连篇,导致裁决内容严重错误,使裁判文书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的张冠李戴将原告错写成了被告,其错误在整个判决书中多达10余处,有的将漏页、重页的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这样的裁判文书,不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来极不严肃,无疑也会影响法律的公信力和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裁判文书的瑕疵或错误直接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某基层法院的某案的民事判决书主文把被告所欠货款“23000元”写成“230000元”,宣判后,立即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被告人欲哭无泪,直喊冤屈,原告人得理不让人,拿着判决书到处炫耀上访;还有一离婚案,错把被告人性别写错,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直接去了政法委、信访局、中级法院上访,理由是法院判决“同性婚姻离婚”,要求处理办案法官,可见,裁判文书的错误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影响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
当然,法官也是人,在某特定的时间段内,某些特定的主体对某特定对象的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审判中难免会出错。但是,出现类似把原告写为被告,将原被告性别写错,将判决主文实体内容写错,将漏页、重页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这样的低级错误就实在太不应该了。玉泉区法院于今年制定施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办法》。通过评查裁判文书的差错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趋势。这说明只要加强内部管理,失误虽然不能绝对的避免,但能相对的减少。
一篇严谨、规范、准确、权威的裁判文书,往往代表着法官的形象,体现着法院的权威。法院审判的目的是靠裁判文书来实现的,因此,裁判文书还担负着法律精神的传承、法律智慧积累、法律公信力提升的伟大使命,因此,裁判文书出现任何瑕疵或错误,无论如何都是伤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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