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不明真相”的一些感想
今天,宪涛先生读了新华社记者黄冠的《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不禁拍案称快,顿觉毛口敞开,舒服之至,好久没有看到这样的文字了,这样的声音要多一些才好。群众的力量到底有多大,我们的党最清楚。从有朝
今天,宪涛先生读了新华社记者黄冠的《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不禁拍案称快,顿觉毛口敞开,舒服之至,好久没有看到这样的文字了,这样的声音要多一些才好。群众的力量到底有多大,我们的党最清楚。从有朝代的时候起,统治者就知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道理,然而除非把所有人的耳朵捣聋,把所有人的眼睛弄瞎,把所有人的舌头割掉才行。即便如此,老百姓的心里还是不服。如果能让老百姓知道真相,又怎么会发生恶性的事件呢?揭竿而起的人们不怕压迫,怕的是不让知情。没有了知情权,又何来话语权,于是乎天下纷纷嚷嚷,出了事情,大家就会纷纷猜测。因此这个责任不能由所谓的“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来承担,而应该由那些高高在上,擅自为民做主的人来承担。全文具引如下: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日前,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明真相”一词再次被反复提及。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
首先,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挑动的话,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前为什么不能让群众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酝酿阶段和刚露苗头之时,用公布的“真相”平息群众的疑问,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说群众“不明真相”,并不等于真理站在了自己一边,反而暴露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应尽职责。
其次,指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不明真相”,无异于就说老百姓没有分辨事非的能力,这与事实不符。不容否认,有些事件确是因信息不实造成一些群众盲目参与,但即便是这样的事件,一般也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瓮安事件最终证明当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却与当地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群众安全感指数很低,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相关。同样,通钢事件是不是也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没有照顾到职工利益的问题?老百姓都愿意过安定的生活,在某种程度上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后,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还有推卸自己的责任的嫌疑。近些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有地方政府工作没有做好,发生问题后处置不当的原因。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要对“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借口群体性事件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起,可掩盖自己工作失误或试图减轻自己应负的责任。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轻易地称成百上千的群众为“不明真相”,是传统思维模式在作祟。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就瓮安事件的经验教训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要打破群体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发生的公式,值得人们深思。
宪涛先生最后还想说的是:如果动不动就说群众“不明真相”的话,那么“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历史是人民写的”这些冠冕堂皇的话也就成了极具讽刺的伪真理了。同时,它也恰恰证明了历史不是人民写的,人民群众的眼睛是被蒙上的为真命题。所以当务之急是广泛征求民意,及时公布真相,在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之类的程式屁话。
200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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