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整合与执法独立是完善反贪模式关键

执纪整合与执法独立是完善反贪模式关键

6月17日,已经“消失”两年的天津市原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皮黔生,突然有了新消息。中纪委初步认定他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决定进行立案调查。再加上之前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公安部原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等多名高级官员相继接受中纪委调查,这让中纪委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我觉得,现阶段中央加强反腐败力度,以党内反腐领衔中国式反贪无疑具有很大的优势,那就是集中全国的反腐败资源和力量摆脱地方权力关系网的干预办基层执法机关无法办的大案要案,近年来一部分大案要案和位居高位要津的大员被毫不留情地拿下马,甚至被处以极刑就说明中纪委活跃在国内反腐败一线功不可没,也很有必要和继续活跃下去的潜力。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毕竟党内反腐败还不能完全代替法律体制上的社会反腐败,因为尽管中纪委手里掌握了很多资源和权力适宜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办大案,比如正像一位中纪委工作人员所言:情况紧急时,也可能略去前面环节,直接立案,组建专案组进行调查。有的地方甚至在特殊情况下会先调查,后立案。可中国地方大,机构多,官员关系盘根错节,仅仅依靠中纪委以及底下的网络反腐可能照顾不过来,只能抓大放小,一般副省级领导才能进入中纪委的监督视线,严打时也得县处级以上,而这并不代表小地方小单位小职位的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便无足轻重。

事实上,小官大贪现象近年来有增无减,并且由于人员多范围广,其给予党和国家的损失并不一定比官高位重者更加小,所以党内反腐领衔中国式反贪虽然好,但还要各级执法机关辅助,把对基层和日常的反腐败工作抓紧抓牢才能够保障我们国家和社会不出大问题。

那么如何处理陕西省渭南市一位纪委人士所反映的执纪机关与执法机关长期处于“打招呼的临时性状态,具有不确定性”状态?其次在案件查处中,有些纪检监察机关对既违反党政纪又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只作纪律处理,不移交或不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致使个别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而有些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分子作出司法裁决,却没有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致使个别违纪者逃脱了纪律处分。此外在纪委和监察部门之间,也曾出现多口批办、重复查处的现象,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这些都要求执纪机关与执法机关间尽快理顺关系。

我认为,执纪机关与执法机关就像浮在大海上的冰山和大海的关系,为了使腐败分子无处可逃,不妨首先集中以及整合党内和政府行政监察工作,收回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的权力,合二为一。再之,明确规定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纳入到中纪委以及其他地方党委纪委的考察范畴,其余达不到级别的各级包括中央直属机关干部一旦有违法乱纪行为则一律移交地方司法机关。这里,关键是这个具有社会普遍性执法意义的地方司法机关要有权力实现对各级纪委包括中纪委处理的大案要案以及对嫌疑人的处理意见的二次法律审核,党内反腐和法律反腐各不相干,互不干涉,也就是说各级纪委包括中纪委处理的大案要案结束后一律要移交地方司法机关做普遍法律上的处理,拾遗补缺。

这样有了这些合法程序“专司党内纪律监督的各级纪委,并非同级党委的职能部门,而是与同级党委一样,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党章又规定,纪委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如此,纪委在党内与组织、宣传部门,在党外与监察部门、公检法机关并无明晰的隶属或协作关系可以遵照。”这一疑难甚至有些矛盾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党内反腐和中纪委领衔中国式反贪模式也就能够至臻完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