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中小学教育中,班主任不仅是学生知识和能力的传授者,更是学生品德、修养、性情的培养者和塑造者。而由于班主任工作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具有很强的开放性、综合性、民主性、专业性等特点,决定了班主任在学校教育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我们上网随便一搜索,便就出现一条条学生向班主任老师“发威施压”的案例来,着实让人匪夷所思,瞠目结舌。不信,且让我们先看看这一组信手拈来的发生于同一年的事情——
2007年3月21日,东莞一初二男生一掌扇破老师耳膜。
2007年4月24日,福建晋江第二实验小学六年级学生一拳打断老师鼻梁。
2007年6月0日,广东省某市一中学高二学生重拳暴打班主任老师……
瞧,这一个个令人发指的不争事实!瞧,这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案例!真想不出,这类似于地痞流氓般的行为怎么会突然间出现在我们美丽圣洁的校园里,而且真真切切的就发生在师生之间。呜呼,真是可悲!呜呼,值得深思!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不禁要向自己的内心深处拷问和思考:今天的孩子们怎么了?今天的班主任老师又怎么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们成为家庭的“上帝”和“主宰”。由于父母们的娇惯、爷爷奶奶们的宠爱和家庭教育的缺失,使他们逐渐养成了专横跋扈、古怪任性、自私无理、缺乏同情心等不良性格。加之,当今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一系列法律法规譬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的出台,使广大学生和家长对所谓的权利和法律有了清醒的认识,更对教师们平常琐碎的的教育行为有了“评头论足”或“挑刺”的资格。于是乎,教师们稍有不慎或过激,便动辄就一个电话或一封匿名信将学校或教师个人举报投诉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府或报社那里。在如此形势的支撑和庇护下,学生们渐渐胆大妄为起来,学生们渐渐放肆变态起来了,便成了理所当然的事了。
更有之,随着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教师这个行当已被推向风口浪尖。自然而然中,社会各界和一些新闻媒体开始将“放大镜”瞄向了教师,而教育部门也将“六要六不准”、“七项标准八项注意”等一一颁布,大到对教师们的师德行为,小到对教师们日常的关乎教育教学的细节行为等都作出详细的规定和约束。一下子,教师仿佛变成了人们舆论监督的重中之重,也似乎成了众矢之的的唯一目标。在这种情景下,教师们既要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实现教书育人的职业目标,又要小心翼翼于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生怕碰上“高压棒”,违背了上级呼吁的“保障学生的身心发展,尊重学生的主权”这一“嘹亮口号”和“清规戒律”,唯恐落下只能自己独自承受的不是记过就是察看甚至饭碗丢失的“恶果”。
一边是自己越来越难教育的学生,一边是自己一不留神就有可能“触电”的“高压棒”,身处一线的班主任老师们如何才能游刃有余?万难之际,两全其美之策,那便是一些教师们明哲保身,听之任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那些学生放任自流、随性而为,只要不影响自己完成每天的教学任务即可,只要不影响自己每个月的正常收入即可。于是乎,一些地区和学校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慢慢地,在这种不敢管理、疏于管理的连环效应的影响下,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出现了严重的滑坡现象,学生的品德素养的积淀越来越肤浅,学校的“三风”越来越萎靡不振。俗话说,“一粒老鼠屎,带坏一锅粥”。长期以往,我们很难想象美丽的教育大厦不会因为根基的脆弱而倾倒,毁于一旦……
现在看来,我们的担心和焦虑好像有些多余。这不,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工作量、待遇以及教育学生等方面强化了班主任的权利,并从待遇方面加强了保障性规定。尤其值得提出的是,《规定》首次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是教育部赐给全国400多万班主任老师一把“尚方宝剑”,不仅极大地激励着他们今后投入更大更多的热情当好班主任,也保证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
而之,对于我们这些工作在教育一线上的班主任老师来说,真的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喜讯,是一种福音,是一次正名。有了它,我们似乎可以摈弃先前的畏首畏尾和胆怯懦弱,而怀着一颗果敢坚定的心,精管强教,大胆创新,昂首阔步于班主任工作征程中,为缔结更加文明的校园之花和更加丰硕的教育之果而努力——即使遇有更多难以管教的学生,遇有更多颇显棘手的问题,乃至需要付出更多辛勤的汗水,也无法改变我们对教育的期盼与渴望。从中,我们又似乎隐隐看到了教育美好的明天……
然而,我们在欣喜于班主任工作得到有力匡扶的同时,还是要对此事作出冷静的思考:班主任究竟能有多大的权利来批评学生呢?且不说别的,单“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一宽泛的规定,就足以让我们犹豫不决、思忖半天了:怎么样的批评才叫适度、适当?
稍有权利意识与法制意识的教师,都清楚:不管不问吧,对不起自己的职业良心;一旦较真,学生及其家长有充分的权利武器来对抗你的任何一种管教形式——打骂显然不对,属于体罚;罚抄课文也不对,属于‘变相体罚’;言辞不能过激,不然属于伤害其人格;批评的时候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任何言行,不然很可能“侵犯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
其次,没有担任班主任的科任教师有没有批评学生的权利呢?正如学校数学老师们所交流的那样:“如果在没有班主任的课堂上发现学生影响课堂纪律那怎么办?是不是要停课先向班主任汇报?万一学生拿‘老师你不是班主任,教育部规定你没有批评我们的权利’来说事,我们怎么办?”
再说,“批评”的概念范畴是什么?如何界定“批评”和所谓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呢?试问,当我们抛弃了“罚抄单词”、“黄荆条子出好人”、“惩戒教育”“打手心”、“语言谩骂”等这类的惯用手段后,还能有那些批评方式可用,并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教育功效?
……
这样看来,这一规定还存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亟待